寻衅滋事罪罪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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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罪名详解

发布时间:2018/4/15  浏览数: 1290 次  浏览字体:[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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