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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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案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7/9/7  浏览数: 1223 次  浏览字体:[ ]
     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滕某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不满芦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3月28日0时许,滕某持刀将芦某某杀害后自首。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滕某杀害芦某某后,给芦某某的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芦某某的亲属也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亦一并进行了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滕某持刀杀害他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经鉴定其患有抑郁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自首,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上午开庭,法院当场宣判,法院没有同意为滕某重做精神鉴定,只是让鉴定人出庭。”川师大杀人案死者芦某某堂哥芦海强哭着告诉记者,他不认认为凶手有抑郁症,他会继续上诉。
  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说,本案的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都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但受害人家属即芦家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因为芦家认为不应该认定自首和《鉴定意见》中的抑郁症成立,遂口头表示上诉,他们作为代理人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贺劭清 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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