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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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4/27  浏览数: 1447 次  浏览字体:[ ]
      最高法、最高检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00年4月出台的相关规定,确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一千元,此次解释规定最低为二千元,虽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而且,解释还规定具有七种特殊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一千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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