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被指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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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被指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数: 736 次  浏览字体:[ ]
  

  多部委于去年联合颁布的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被指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为此,有公益机构昨日致信相关部委,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避免造成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以貌取人”及“残疾歧视”的形象。 记者 陈学超

  多地公安招聘被指歧视

  天下公机构是一个开展残障、肝炎、艾滋病等领域反歧工作的公益机构,今年下半年以来,多次接到残友和其他公益机构转来的信息。信息显示,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的招聘启事中,明确拒录残疾人及相貌不佳者,“有的是招录警察,有的是招录辅警、协警,有的甚至只是招录话务人员、会计等文职人员。”天下公机构执行主任于方强说。

  警察职位拒录残疾人和相貌不佳者的原则,出自2010年11月颁发施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在这个文件中,设置了很多歧视性规定”,于方强说,“我们在网上找到不少类似的招聘公告或简章,其中自今年7月份以来就有近20个不同地方公安部门的歧视性招聘信息”。

  选警察还是选美?

  于方强介绍,《特殊标准》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于方强认为,“人民警察”包含的岗位有很多种,如秘书、计算机技术、影视采编等。该条所提到的“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 和应聘者的能力及工作岗位职责并无直接关系,有这些特征的人未必不胜任警察工作岗位,毕竟选警察不是“选美”,不加区别地对全部警察岗位设置关于相貌的限制,盲目地将他们排除在人民警察队伍之外,对他们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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