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拟规定法院不受理案件须出具书面裁定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民诉法拟规定法院不受理案件须出具书面裁定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数: 641 次  浏览字体:[ ]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专家介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不出具书面的裁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当事人由于没有裁定书,因而无法上诉,诉权受到侵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作出裁定,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为此,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分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红网 中国普法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法制网 宿迁市公安信息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车辆违章查询 江苏监狱网 徐州中院 淮安市中院 南京中院 无锡中院 法律网 中央电视台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