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例枉法仲裁案件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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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例枉法仲裁案件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9/27  浏览数: 569 次  浏览字体:[ ]
  

  手续严重不全的“违规房”,经一场虚假仲裁取得一纸仲裁调解书,就能成功办理产权证……2011年8月30日,湖南省衡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国后及秘书处书记员张平因涉嫌枉法仲裁案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这是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枉法仲裁案,刘、张二人也成为全省因枉法仲裁而获刑的第一人。

  “租金”纠纷,撩开房产产权重重谜团 

  已是2008年国庆过后好些天了,街道上仍然熙熙攘攘、人群攒动,似乎节日的气氛还没有消退,这对于商家来说,确实是个收获的好季节。然而,位于衡阳市中山北路金滔大厦103号门面经营生意的周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心里七上八下,一直犯嘀咕。

  原来,半个小时前,一中年妇女(向某)径直走进店里,环视一圈后,把门面产权证摆在桌上,盛气凌人地说“我是代我儿子王某来收门面租金的。从下个月起,你店里租金就交给我了,要不然你就从这儿搬出去。”然而,该门面是2年前从房主凌某处承租下来的,每年租金都是自己亲自一次性付给凌某。现在,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交还是不交?为揭开谜团,周某立刻找到凌某询问详情。

  “不可能,绝对不可能,肯定是诈骗犯。金滔大厦的房产产权证还没办下来呢!我们所有的户主都没产权证!不信你随便去问!”凌某激动地说。这下,把本来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周某更是弄糊涂了。

  向某确实是拿着产权证来要房租的,上面的印章怎么看也不像是假的。可是,与凌某这么多年的承租关系再加上多方打听,凌某说的也是实情。难道真的遇上诈骗犯了?

  房产开发7年了,产权证一直没办下来,如今又出现一个“诈骗犯”!这个消息像爆炸一样传开了,金滔大厦其他户主和门面承租人都闹心。此时,正在辖区开展检务宣传的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干警们,凭着敏锐的办案直觉捕捉到应该不是诈骗这么简单!提前一个月要“下个月”的租金不太合乎一个诈骗犯的智商!这里面极有可能存在新型职务犯罪!为揭开谜团,该院反渎局立刻组织干警开始了解情况,进行外围初查。很快,一起由开发商与仲裁员相互勾结枉法仲裁的案子浮出水面……

  房产开发,用“门面”抵押“巨额欠款” 

  2001年5月,开发商刘某以90万元的价格从别处购得金滔大厦的开发权。因前期开发,刘某就拆迁赔偿问题与凌某兄妹达成补偿协议书,明确通过原地安置12平方米,卖108.7平方米,再以36.27平方米抵偿安置费的方式将中山北路45号金滔大厦103号门面(合计158.77平方米)转让给凌某兄妹。

  后在开发中,由于资金紧缺,刘某陆续找大学同学王某借款100余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期一年、金额139万元的借条,明确以中山北路45号金滔大厦103号门面作抵押,将产权办理到王某母亲名下,待借款还清后,再将产权转回。

  然而,借款期满后,刘某只还了少量借款。2007年5月,刘某再次给王某出具了一张为期两年、金额102.7万元的借条,并在该借条中明确以“抵押门面”作“抵债”,将产权办理到王某名下。然而,因刘某开发的金滔大厦项目拖欠国土使用费,未取得国土使用权证,且未通过竣工验收,该项目通过正规途径,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

  
虚假仲裁,让“违规房”有了“合法身份”

  正当刘某在为如何办理产权一事一筹莫展时,其父的好友、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国后告诉他:“通过仲裁可以办理产权证。”

  身为仲裁员的刘国后让开发商刘某以购房户或他人的名义伪造相关资料申请仲裁。刘国后、张平(系书记员)则根据刘某需要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后,购房者亲自或委托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凭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到房产局办理产权。

  由于经仲裁后,法院和房产局一般不再对项目是否符合办理产权条件进行实质审查。2007年来,刘国后、张平通过虚假仲裁的形式为开发商刘某办理了8套住宅(门面)的产权证,其中5套已经办成,3套在案发时手续尚未办完。

  对大多数购房者而言,虚假仲裁的内幕,他们或多或少知道,但为能得到产权,他们也无暇顾及开发商办理产权的手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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