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

发布时间:2011/9/22  浏览数: 534 次  浏览字体:[ ]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

  整车拟两年或4万公里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时有望手握新“武器”。昨日,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拟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拟定1:

  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

  意见稿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拟定2:

  30日内出问题可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拟定3:

  发动机换两次无效可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拟定4:

  修理累计不得超35日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记者发现,在2004年形成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中,此条规定为“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

  晨报记者 张璐

  专家解读

  新规可使“退换货”成为可能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4年形成草案后,一直没有出台。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告诉记者,每年的汽车投诉数量非常多,消费者维权一直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而实践中由于汽车产品比较特殊,没有完全执行,因此消费者只能选择修理,更换和退货的可能性很小。邱宝昌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如能正式出台,将对车主维权有非常大的意义。晨报记者 张璐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红网 中国普法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法制网 宿迁市公安信息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车辆违章查询 江苏监狱网 徐州中院 淮安市中院 南京中院 无锡中院 法律网 中央电视台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