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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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9/21  浏览数: 526 次  浏览字体:[ ]
  

  中新社上海9月20日电(记者 许婧)上海的中小学生事故赔偿标准有望大幅提高。与此同时,当地对城镇和农村学生拟适用同一事故赔偿标准,有望终结颇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

  在20日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就备受关注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说明。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据统计,近十年来,对上海发生的2506起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共支付赔偿金额约2169万元人民币。

  薛明扬表示,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该《条例》与相关上位法存在某些不一致,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些不协调,有必要进行修改。

  在损害赔偿项目方面,《草案》将人身损害一般赔偿项目范围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表述修改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造成学生残疾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一般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对造成学生死亡的,除一般赔偿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更有委员建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赔偿项目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一项。

  在损害赔偿标准方面,《草案》提高了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护理补助费的标准,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伤残等级不同,最高赔付可达63.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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