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决了对犯罪怎么处罚和怎么执行处罚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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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决了对犯罪怎么处罚和怎么执行处罚的程序问题

发布时间:2011/9/8  浏览数: 573 次  浏览字体:[ ]
  

  刑诉法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解决了对犯罪怎么处罚和怎么执行处罚的程序问题。法治基本理念告诉我们,程序是整个法治领域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因为程序公正才是看得见的、让人信服的公正。

  刑事诉讼事关对犯罪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处罚等诸多大事。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对他如何定罪,甚至对其生杀予夺,都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体现。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甚至每个人都可能被提交审判,但最终是否公正审判,不冤枉好人不放纵犯罪人,关键还在于刑诉程序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刑诉法执行的严格程度。

  1996年,中国大修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进步,它对保障人权起到了巨大的实践作用和理念传播作用。

  但必须看到,在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确立了保障人权的原则之后,刑事诉讼法日益体现其问题和差距。比如,无罪推定的规定不够全面,沉默权未得到承认,亲属伦理情感与法律有严重冲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临双重危险,公检法过于强调配合而形成了和被告人之间的巨大不均衡,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本质上还是涉及到对人性的重视和对基本人伦的尊重。

  犯罪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必然风险,也是人性的表征。生死之恋、贪欲之念、爱恨情仇,这一切都让一些人不自觉地走上了犯罪之路。即便如此,这毕竟是人所为,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遵守人性规则。如果以人性的柔美光辉去映照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罪犯,就更容易发现现象背后的真相,更容易避免冤枉无辜者,更容易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受“阶级专政”思维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方面,政法机关实质上奉行有罪推定思维,过于强调“打击”的功能和立场,情绪上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过度对立,由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检察监督难以全面落实,律师辩护权常受限制或压制。这些问题的根本,还是没有真正在法律制度和操作层面完全体现人性、尊重人伦。

  众所周知,人类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和亲情伦理,不愿意自证其罪,也不愿意指控亲属犯罪。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在对立思维和打击思维的影响下,刑事诉讼制度对沉默权一直态度暧昧,不少人依然奉行强迫他人自证自罪的非理性思维,这也直接催生了办案机关的刑讯逼供现象。古希腊哲言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它深刻地表明了一个道理——法律和司法工作本身不应是冷冰冰的,而应该遵守自然法则和人伦情感。《论语》亦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它也深刻地阐述了法律应当尊重人类伦理秩序的道理。但我们恰恰看到,在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有关司法实践中,强迫自证其罪、处罚基于亲情的拒绝作证等现象还不少见。甚至可以说,现行刑事诉讼法从理念和架构上依然存在与人伦悖反的思维色彩。正因如此,虽经多年呼喊,刑事诉讼领域总不时发生闹剧或悲剧。

  不过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不管是禁止自证其罪还是承认亲亲相隐情感,都体现了法律对人性和伦理的尊重,而强化律师辩护权保障,归根结底也是尊重被告人趋利避害的心理。所有这一切,可以说是法律的人性与伦理回归。古人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的顺利贯彻和施行,不仅取决于执行的保障力度,更取决于该法从内在价值和制度架构各方面与人性的对接度。如果刑事诉讼法能够真正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全面体现对人性和人伦的尊重,那么,这将不仅是刑诉法本身的进步,还是民众权利的进步,更是社会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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