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刑事秘书长韩嘉毅称,“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实践中履行情况并不好。包括司法部的会议和几次书面意见稿中我都提出这个规定不能变,不能倒退。但现在看起来立法方并未完全接受,因为限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恐怖犯罪、国家安全犯罪不包含其中”。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并没有例外限制,但新的刑诉法草案的限定,导致了两法规定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