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赛锐案等一系列凶杀案的“不公判决”纷纷遭到舆论质疑之后,近日,又爆出了广西梁勇杀害其妻子,并将其分尸、用高压锅将尸体煮熟抛弃的恶性案件(8月4日《广州日报》)。
和药家鑫、李昌奎、赛锐等人相比,梁勇的手段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更为恶劣的是,梁勇在作案并毁尸灭迹之后,驾车逃跑,并无自首情节。2007年9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勇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判处梁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勇不服,上诉到广西高院。
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认定桂林中院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程序合法,驳回梁勇上诉、维持原判。
令人感到特别奇怪的是,广西高院终审判决之后,本应对梁勇执行死刑——我国法院判决实行两审终身制,二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即使案件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需要提出申诉,但并不影响终审判决的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本国法》第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广西高院对梁勇作出终审死刑判决后,却一直没有执行。而在将近三年之后的2010年11月15日作出第二份终审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有关报道称,广西高院对梁勇作出死刑判决后又重新改判其死缓,其理由是:梁勇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梁勇“立功”。加之,法院认为该案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
不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终审判决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停止执行,但要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梁勇案为什么能够吸引公众的眼球,原因在于,一起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死刑案,拖了将近3年后,突然出现了360度大转弯——加之,罪犯又是一家公司的“大老板”,这就难免让人浮想联翩了。
如果说梁勇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那么,在一审和二审的第一次审理时,是辩护律师和梁勇本人没提出来?还是法官没有认定?还是到了即将执行死刑时,才有人突然想到还有这么一根“救命稻草”?
更让人感到蹊跷的是,“杨万里故意伤害案”是个什么案子?这个案子的线索对于杀人分尸并将尸体煮熟抛弃的杀人恶徒的判决结果居然有着这么大的决定作用?既然有这么大的决定作用,那案子肯定非同一般!既然举报这样的线索可以称为“重大立功表现”,那梁勇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家,在他未犯案之前,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举报?而要等他犯了死罪,即将要被押赴刑场了,迫不得已,才将这一救命稻草抛出来。如果说他此时的举动算是“立功表现”的话,那么,他之前的表现,是知情不报?还是包庇、窝藏?要不,这么“重大”的案情,怎么就偏偏让他梁勇知道了?如果不是他因为杀妻分尸犯下死罪,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一根“救命稻草”的话,这样的“重大线索”还不永远“烂”在了他的肚子里了?
这,便是梁勇案的诡异之处!
如此诡异,不得不让人生出种种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