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李建业 周健报道)2010年10月,乌鲁木齐市北站发生一起劫杀私家车司机案件,经过6个月的司法程序,这起案件有了结果。4月14日,被告人谭某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被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2010年10月29日11时许,谭某携带单刃匕首及透明宽胶带窜至乌鲁木齐市建工医院大门口,搭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银灰色吉利金刚轿车,诱骗王某前往八钢。途中行至王家沟大桥西侧100米处时,谭某借故下车小便,要求王某停车至偏僻处。车刚停下,谭某迅速拔出匕首顶在王某颈部。
在谭某持凶器施暴要挟下,王某将100余元现金交出。抢到钱之后,谭某并没有善罢甘休,因担心被害人报案罪行败露,他持匕首凶残地朝被害人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四肢连续捅刺20余刀后弃车逃逸。
4月11日,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24岁的谭某陈述,自上小学时他父母就离异,其父虽为监护人,但实际上是监而不管,谭某多数时候跟随母亲生活,先后到西藏曲水、河北石家庄等地谋生,居无定所,初二时辍学。4年前,谭某来到乌市某酒店打工。
法院查明,被告人谭某辞去酒店临时工作后,因无经济来源,便产生劫财的恶念,购置了单刃匕首等作案工具,把抢劫对象指向无营运证却载客的私家车司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持凶器抢劫现金100余元,之后恐被害人告发又杀人灭口,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因被告人谭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物质损失不能赔偿,无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当日,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