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虚拟空间也有法可依 用QQ“说话”要守法---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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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虚拟空间也有法可依 用QQ“说话”要守法---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7  浏览数: 609 次  浏览字体:[ ]
  

  法官:虚拟空间也有法可依 用QQ“说话”要守法

  本报讯 (记者 胡义华 通讯员 陈芳 苏利华) 因考试不及格,学生在QQ群里对老师出言不逊。老师将学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昨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五里界法庭获悉,这起发生在虚拟空间里的侵犯名誉权案,当事学生已赔礼道歉,并承担50元诉讼费。

  据了解,原告孙某系华中科技大学一名研究生,其受聘为某职业技术学院老师。今年元月,学生陈某因该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在该班50多人的QQ群多次辱骂孙某。孙某要求其不要辱骂,但陈某不听,仍在群里辱骂孙某。

  无奈之下,孙某将陈某的过激言辞打印下来,向江夏区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昨日,据该区五里界法庭庭长徐国济介绍,立案后,陈某认识到了错误,当面向孙某赔礼道歉,并在班上作书面检查。孙某原谅了陈某,主动撤诉。

  徐国济说,网络世界也有法可依,如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络侵权”

  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指出,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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