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应与义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应与义务

发布时间:2009/8/29  浏览数: 1595 次  浏览字体:[ ]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申请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宿迁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红网 中国普法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法制网 宿迁市公安信息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车辆违章查询 江苏监狱网 徐州中院 淮安市中院 南京中院 无锡中院 法律网 中央电视台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