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99.31元计算。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99.31元即为日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该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积极开展有关调查研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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